商标许可使用的形式,是指注册
商标权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
合同,规定许可使用人以何种方式使用
商标。 《
商标法》规定了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应当保证使用该
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
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
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应当报
商标局备案。 《
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只明确了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签订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2、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存在监督和被监督的责任和义务;3、被许可人在使用该
商标的商品质量要求;4、被许可人有在被许可使用该注册
商标的商品上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义务;5、许可使用的
商标必须在
商标局备案等内容,没有明确
商标许可使用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弥补了这一缺憾,使许可使用
商标的行为有法可依。《解释》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
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
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
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
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
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
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
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
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
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
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
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