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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有什么内容?
有问题要咨询?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有什么内容?一、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二)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当事人举证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四)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原件,应当出具收据。 (五)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七)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八)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九)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开庭时(开庭 日前)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十一)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或依当事人申请进行。 (十二)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需要勘验、鉴定的; 4、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经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十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并应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申请调查取证的线索不明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五)人民法院对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十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十七)当事人提交证人证言,应当说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或不愿意接受当庭质询,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十八)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十九)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有异议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理。 (二十一)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十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伪证或以暴力、胁迫、引诱等方法妨碍作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在我国民事诉讼的案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越来越完善,通知书成为了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来说民事诉讼的程序公众们都已经了解,一旦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就可以立即动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 ... ·还没有文章 ·常州市盗窃罪量刑标准,对盗窃犯罪如何处罚 对于像盗窃罪这类的侵犯财产犯罪来讲,一般是以涉案金额定罪处罚,确定了具体的数额后,就是看应该以哪一个幅度进行处罚。但是在我我国不同的地区,关于盗窃罪的详细量刑可能有所差异。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常州市关于盗窃罪是如何量刑的吧。1、根据盗窃数额...... ·涉嫌合同诈骗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涉嫌合同诈骗罪可以取保候审吗?不少人在因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被相关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往往都会有此一问。这个时候,需要充分判断实际情况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规定,如果满足那么就有可能获得取保批准。一、涉嫌合同诈骗罪可以取保候审吗申请...... ·商标评估原则和方法是什么? 商标评估原则和方法是什么?一、评估原则真实性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以实际材料为基础,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以科学的态度为指针,实事求是得出评估结果。科学性原则。发挥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特长,对各类资产的现状及价值取值按照评估目的发表...... ·欠债不还查封房产怎么拍卖 欠债不还查封房产怎么拍卖一、欠债不还查封房产怎么拍卖1、申请查封,只是拿回权益的第一步。2、你还必须赢得该查封房产的诉讼,获得支持性判决(涉及调解和审判程序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3、根据判决,到执行局申请执行立案(一般那需要15日到半年)。......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能否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案情简介:余某生前欠邢某20万元债务,邢某一值索要未果,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赔偿款40万元,邢某向.提起诉讼,要求余某继承人李某承担偿还偿还义务,并申请保全了余某交通事故死亡获得的赔偿款,一审.判决余某继承人李某承担偿还责任并认定死亡赔偿金属于...... ·湖州市看守所会见律师、取保候审 湖州市看守所会见需要文件有所函,委托书,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近亲属..证明.委托律师看守所会见,办理取保候审,阅卷,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轻罪辩护,缓刑,从轻减轻量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供南京交通事故赔偿知识以及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与标准、南京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标、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程序、南京交通事故索赔、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交通事故律师费标准、南京交通事故案例、南京交通事故赔...... ·南京交通事故索赔 南京交通事故索赔律师专业代理交通事故纠纷、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肇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索赔。南京专业交通事故索赔律师,在交通事故赔偿领域有独到的经验,尤其是交通保险理赔,提供交通事故诉讼,交通事故损害索赔,可成功后收取律师费...... ·未成年人可否购房办证?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以未...... ·债权债务申请执行期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债权债务申请执行期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 ·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在国家政策或者城市规划的建设中,时常有土地房屋被征的情况,为此,各地为了安抚农民的心情、保障农民的权利以及其的生活保障,政府以及相关的部门将会出台相应的补偿措施。我们整理了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欢迎阅读...... 相关法律问答: ·厂里分的房子样受法律保护么? ·孩子右耳朵畸形,能否要求医院赔偿 ·何律师:我们是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村民,现涉及到“房屋买卖合 ·年轻人给老人尽义务都包括哪些内容。老人自已有退休工资自己出钱 ·劳动纠纷未签订合同扣发工资和压了工资 ·我到十二月份退休是三十三零八个月,应该算三十三呀?还是三十四呀?san ·请问:民事起诉的案由,是由当事人确定还是由法院来确定 ·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律师您好:很急 ·我是来来自贵州省的外来务工人员,来温州已经十年,现要准备起诉 ·18年9下旬月朋友以船运过闸资金不够借了11000约定一周还 ·生下孩子两了没领结婚证孩子户口上的孩子姥姥家这样去领证都需要什 ·我是一名学生因同学买车没证件说只借身份证用一下并且他是未成让我担保车是他的名字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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