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关于新加坡的离婚制度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关于新加坡的离婚制度

关于新加坡的离婚制度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涉外婚姻也越来越普遍。然而,由于国情、经历、教育状况、意识形态以及人生观等方面的差异,涉外婚姻破裂的比例也相对较高。对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规定,如果该离婚案件是由我国法院受理,则适用我国法律;如果是外国的法院受理,则适用该国的法律。因此,对于涉外离婚的当事人来说,了解我国法律规定的同时了解有关国家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笔者常年在新加坡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对我国公民在新加坡的离婚诉讼也多有接触,本文将从一起案例的分析人手,探讨新加坡的离婚制度,并与我国的离婚制度作一比较。

  一、案情

  2O世纪90年代中,上海姑娘林某经亲戚介绍,与新加坡张某以通信和电话方式开始交往。未几,张某为林某办理了赴新加坡的旅游签证。林某到新加坡后,才发现张某是一个瘸腿、有语言障碍并略有呆傻的残疾人,然而在张某的金钱攻势下,林某依然答应了张某的结婚请求。在新婚之夜,林某发现张某原来是性无能,但林某决定继续婚姻,以争取留在新加坡。婚后,张某对林某态度粗暴,张某的母亲也经常无辜打骂林某。在结婚两年后,张某向林某提出离婚,同时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林某此时尚未成为新加坡永久居民,而且几乎一无所有。无奈之下,林某拿起了法律武器,通过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起离婚诉讼历时1年多,最终法院判决林某与张某离婚,并通过强制执行,拍卖了张某的汽车以支付给林某的赡养费。

  二、本案涉及的相关制度及其分析比较

  新加坡的离婚制度规定在其《妇女宪章》中,我国则由《婚烟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离婚方式

  在新加坡,每一个离婚案都是诉讼案,即使双方是合意离婚,也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而且,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般都聘请代理律师,而在聘请律师之前,还可获得律师的免费咨询服务。无过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让过错方为其支付律师费;而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则可以向法律援助局申请法律援助。因此案例中的林某尽管经济状况很差,仍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我国法津对离婚方式的规定不同于新加坡法律。我国(婚姻法)除规定诉讼离婚的方式外,还规定了非诉讼的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调解离婚。

  (l)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时,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方式。

  (2)调解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其结果可能有三:一是双方经调解和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二是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离婚,即调解离婚;三是调解无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新加坡只规定了诉讼离婚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则同时规定了诉讼离婚和非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二)离婚诉讼提起的时间限制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离婚诉讼原则上至少要在结婚3年后才能提起,但在离婚申请人遭受困难或者被告人行为恶劣的情形下可以例外。前述案例中,尽管林某和张某结婚才两年,但考虑到林某被断绝了经济来源,几乎一无所有,法院是可以受理其离婚诉讼的。我国《婚姻法》没规定离婚必须在结婚数年后才能提起,但对于一些特定时期的离婚有限制性规定,即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离婚的标准

  新加坡《妇女宪章》第95条规定,“婚姻破裂到不能挽回”是离婚的唯一标准,并作了列举性规定:(1)对方有通奸行为,不能容忍;(2)对方行为不能忍受;(3)一方弃偶两年以上;(4)夫妻双方协议分居3年以上;(5)一方单方面分居4年以上。离婚中请人须举证证明其符合以上5种情形之一,离婚才可以成立。此外,一方离家出走或失踪,也可以使离婚成立。在前述案例中,张某对林某态度恶劣、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等事实都可以证明张某的“行为不能忍受”,即符合离婚标准的第二种情形。我国的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强调夫妻关系中的“感情”。尽管“感情”是主观的,但“感情破裂”却是客观的事实,具体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5)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了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二者对比,虽然都要求婚姻关系“破裂”才能离婚,但新加坡法律强调破裂的程度是“不可挽救”,我国法律则强调“感情”的破裂。在对具体情形的列举上,两国法律的相同之处都列举了通奸(我国用的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分居、弃偶、失踪等情形。不同之处:(l)新加坡法律规定有“对方行为不能忍受”的情形,我国法律虽列举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与新加坡的法律有交叉之处,但显然新加坡法律的规定更广;(2)对通奸的规定,新加坡法律还要求是“无法容忍”,我国法律无此要求;(3)对弃偶的规定,新加坡法律要求两年以上,我国法律则无时间要求;(4)对分居的规定,新加坡法律列举两种分居:协议分居(3年以上)和单方分居(4年以上),我国法律则笼统规定为分居,且只要求两年以上,但强调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5)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条款,新加坡法律则没有,所以我国的规定比新加坡的有更大的包容性。

  (四)赡养费及过错方损害赔偿

  1、赡养费新加坡法律很重视对妇孺的保护,这点从其将离婚制度规定在(妇女宪章)中就可以看出来。其中,对赡养费的规定就体现了很浓的向妇女倾斜保护的色彩。《妇女宪章》规定,从结婚之日开始,丈夫就有给付赡养费给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不管妻子是否有职业和收入;夫妻离婚后,丈夫仍要支付赡养费给前妻,直至前妻再婚为止。法院在决定丈夫(或前夫)应向妻子(或前妻)给付的赡养费的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双方在婚姻期间或可预见的将来的收入、获得收入的能力、财产以及其他经济来源;(2)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求、负担和责任;(3)婚姻破裂前的家庭生活标准;(4)双方的年龄及婚姻的存续期;(5)任何一方的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6)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一方操持家务或照顾家庭成员的贡献;(7)在离婚诉讼期间任何一方因婚姻的解除而失去的可得利益。赡养费可以一次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法院还有权在判决后的任何时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赡养费金额。案例中的张某通迫林某与其离婚,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显然违反了丈夫要向妻子给付赡养费的规定。林某在诉讼中要求张某给付赡养费也符合离婚后前夫要向前妻给付赡养费的规定,因而法院支持了林某的这一请求。而张某在法院判决后,在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拒付赡养费,却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法院根据林某的申请强制拍卖了张某的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扶养的义务,但这是一种双方的义务,而不仅仅是丈对妻子的义务。离婚时,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而且具体方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才由法院判决。这也不同于新加坡法律硬性地规定前夫对前妻必须给付赡养费。

  2、过错方领害赔偿 新加坡法律和我国法律都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但在新加坡,对于离婚诉讼中的女方来说,由于对过错的举证比较困难,而法律对赡养费的规定比较有利,因此其很少主张过错赔偿,一般主张的是赡养费的给付。案例中的林某主张的也是赡养费。我国法律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的情形有列举性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攀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财产的分割

  分割的财产的范围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其范围如下:(1)以下两种情形中的一方或双方的婚前财产:为了居住、交通、家务、教育、娱乐、社会和审美等目的,在双方共同生活时双方及其子女通常使用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其价值有了实质性增加的婚前财产。(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任何财产。但是一方在任何时候因受赠送或继承获得的财产,或另一方或双方没有实质性增加其价值的财产,不在此范围之内。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要同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该法第17、18条分别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的财产范围。(l)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的财产。(2)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外,夫妻还可以对婚前、婚后的财产的归属作约定,或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上述两国的规定中,可以看到:(1)新加坡的夫妻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我国则以法定财产制为主,辅之以约定财产制。并且,新加坡法律只对要处理的婚姻财产作了界定,我国法律则同时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单方财产。(2)两国法律对在离婚时要进行分割处理的财产的具体规定不完全一致。如两国的法律都规定婚前财产原则上不在分割的财产范围之内,但新加坡还规定了例外的两种情形,我国则没例外规定。又如,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新加坡法律是不列人婚姻财产范围内的,我国法律则不同,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归一方,否则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进行分割。

  2. 财产的分割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平等公正地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应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l)各方在金钱、实物、工作上对取得、增加及维持婚姻财产所作的贡献;(2)一方为双方的共同利益或为子女的利益而欠下的债务或承受的负担;(3)子女的需要;(4)各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操持家务,照顾家庭成员、长者或其他依靠该家庭的亲戚等;(5)双方对婚姻财产的归属及分割所作的任何协议;(6)一方对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单独享有的免租占有或其他福利;(7)一方对另一方的辅助或支持(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包括生意或工作上的辅助或支持。此外,法院还应考虑与考虑赡养费同样的因素(见前文)。分割财产时,法院可以采取出售婚姻财产、将财产信托给第三方、要求一方向另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钱等方式。法院还可以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增加、变更或否决其先前做出分割婚姻财产的决定或决定的一部分。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包括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金补偿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如果一方因扶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我国法律还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作了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两国对离婚的财产分割都采取在平等分割的基础上侧重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立场。在我国,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优先于法院的判决的;而在新加坡,协议只是法院判决时考虑的因素之一。相比之下,我国在处理婚姻纠纷时更注意男女双方的合意,新加坡则注重公权力的干预,即强调法院的主导地位。

  (六)子女的监护

  在新加坡,子女的监护是离婚诉讼中十分重要的附属内容。根据其《妇女宪章》,法院在夫妻双方就子女做出包括抚养、教育、经济支持在内的在当时的情形下的最好安排之前,是不能准许其离婚的,除非让一方或双方做出这种安排是不现实的,或者法院根据案性认为应判决离婚,又或者一方或双方承诺将会在特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这种安排。这里所说的子女指的是21周岁以下的子女,相比我国规定的一般情况下父母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年龄范围更宽。(l)监护人的指定。法院可指定由父亲或母亲担当子女的监护人;双方都不适合的情形下,则指定子女的亲戚,或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人当监护人;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必须考虑父母的意愿,以及已达可独立表达意见年龄的子女的意愿。在指定了监护人之后,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进行监护人的变更、撤销。(2)监护令。法院应颁发监护令,指定子女的监护人,赋予其权利决定与受监护人的抚养教育有关的所有间题。此外,在下列情形中也适用监护令:决定子女的住所、教育方式及其宗教信仰;规定子女由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人暂时照顾;规定子女探访无监护权的一方父母,或已死亡或无监护权的一方父母的家庭成员的合理时间和时期;赋予无监护权的一方父母,或已死亡或无监护权的一方父母的家庭成员探望子女的权利,并规定探望的合理时间和频率;禁止监护人将子女带出新加坡,除非获得父母双方的书面同意或法院的准许,但监护人或获得监护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带子女离境不超过一个月的不在此限。违反此禁令者有可能构成轻罪,被判义以)美金以下罚款或1年以下监禁。(3)监护令的变更。如果监护令是基于错误的事实或陈述作出的,或者条件已经发生实质性改变,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已做出的监护令。(4)监护协议的变更。基于合理的原因以及为了子女的福利,法院可以随时变更父母就子女的监护达成的协议条款。(5)子女的赡养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离婚判决作出后,法院可以要求父母以法院认为合适的方式给付子女的蟾养费。(6)意见咨询。在考虑与子女的监护有关的问题时,法院在可能时候,应咨询对儿童福利有经验人士的意见,不管该人是否是公共官员。但是法院不受咨询到的建议的约束。

  相比之下,我国对离婚时的子女的问题的规定则较为简单、原则。(1)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抚养人的确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抚养费的给付。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抚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4)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结语

  本文透过一起普通的涉外离婚案件,分析了新加坡的离婚法律制度,并比较了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制度。应该说两国的离婚制度各有千秋。例如,新加坡法律注重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的主导地位,我国则注重夫妻双方的协议及非诉的程序。因此,如果是我国公民与新加坡公民自愿离婚的,那么通过我国的非诉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显然比在新加坡提出离婚诉讼要方面快捷,而且低成本。又如,新加坡和我国对于夫妻财产的界定不完全一致,因此,假如离婚诉讼中的一方不希望自己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被分割,那么他(她)就应该选择新加坡的法院起诉,从而适用新加坡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对于涉及两国公民的离婚纠纷而言,当事人应通过对两国制度的比较,通过对法院地的选择,从而选择适用最能保护己方权益的法律。

...

·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婚姻的状态,常见的肯定是有效,但现实中也不乏一些无效的婚姻或可撤销的婚姻。对于其中无效的婚姻,按照我国的规定要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才行。那具体来说,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我们为您做的介绍吧。一、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有两种情况:(......


·为干涉婚姻非法拘禁该怎么处理
      现代社会中,婚姻都是自由的,父母虽然可以为子女的婚姻提供一些建议、参考,但却不能很强硬的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不过现实中,却有父母为干涉婚姻非法拘禁子女的情况,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为干涉婚姻非法拘禁该怎么处理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


·婚前财产的公证费是多少
      有的人在结婚之前会先就自己的婚前财产做出一个公证,这样能够避免日后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肯定是需要支付公证费。那么这个婚前财产的公证费是多少钱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婚前财产的公证费是多少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


·去法院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法院离婚的,一般都是因为夫妻之间就离婚方面的事项无法协商一致,因此才需要由法官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但是去法院起诉离婚的,需要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材料,那么去法院离婚需要什么材料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备材料(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2)双方夫妻关......


·涉外离婚抚养权起诉怎么确定抚养权
      涉外离婚中同样也是可能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的,此时父母要是协商不能一致的话,就只能通过法院判决。那么法院该怎么来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涉外子女抚养问题怎么处理1、抚养权: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未成年......


·宣告失踪时限是多久?
      宣告失踪时限是多久?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可能有些人会面临亲人走失,寻找无果的情况,这个时候,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宣告失踪也是无奈之举。那么宣告失踪时限是多久?谁可以申请宣告失踪?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让我们一同学习下。一、宣告......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外村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外村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外村人应满足的条件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给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但要符后两个条件。一是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二是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


·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股权转让后公司债务由谁承担
      股权转让后公司债务由谁承担股权转让后公司债务由谁承担(一)、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的承担,转让前后的公司债务都应由公司对外承担。鉴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股东作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泰州律师谈债权债务案件中唯一住房的处理方式
      马某某拖欠21个债权人300多万元的债务,其只拥有一套评估价值为67万元的房产,如果拘泥于马某某生存权的保护,对房产不做拍卖处理,则所涉21个债权人300多万元债权的实现将遥遥无期,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反之,如果拍卖马某某的......


· 淄博律师张建成功辩护污染环境案
      污染环境罪是最近几年开始频繁涉及到的新罪名。孙某某因涉嫌倾倒废硫酸而被淄博某.刑拘,.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孙某某家属委托淄博张建律师为其辩护。同案的其他三名案犯均向办案单位缴纳了数十万元的罚款,而孙某某因家境贫寒未缴纳分文。经淄博律师张建的积极......



·南京市各区看守所电话、刑警大队电话是多少?
    南京市各区看守所、刑警大队电话号码是多少?怎么联系?最新电话号码大全。提供江苏省看守所电话、南京市一看、二看、三看、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的看守所电话等,南京刑事律师......


·玉环县看守所
    玉环县看守所位于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玉城街道前山头村,是“一级看守所”,是玉环县...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玉环县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聘请律师去玉环县看守所会见家属亲人、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及时的法律帮助、争取从轻处理、维护犯罪嫌......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能聘请律师吗
      刑事案件的阶段主要包括了三个,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在后两个阶段的时候,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是能够委托律师提供辩护的。那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能聘请律师吗?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具体介绍。一、什么时候能聘请律师不同的案件聘请......


·城管执法能够处罚哪些行为?
      城管执法能够处罚哪些行为?城管在人民群众的心里形象不是很好,有的时候城管执法甚至还会演变成“打砸抢”。不得不说,城管对一些行为是拥有处罚权的,那究竟城管执法能够处罚哪些行为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城管执法能够处罚哪些行为......


·交通事故索赔的方法有哪些
      交通事故索赔的方法有哪些一、交通事故索赔的方法有哪些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索赔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主张赔偿的话,可以有如下几个途径:首先,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可先由办案警官主持调解,调解顺利的话可以达成调......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关于新加坡的离婚制度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离婚的话,可以单方面起诉吗
·你好,离婚案件调解完,签了名,末生效,还可以修改吗
·夫妻感情不合女方要求离婚男方是上门女婿有三个
·被打一顿报案了在*了哪些打人的人犯法么
·他一直**好几年了离婚小孩谁抚养有2个
·我跟她结婚四个月了,没领结婚证,现在她突然提出要离婚,请问彩礼该怎么退
·楼上深夜回来动作很大,扰民,该如何解决?
·您好,2019年在大沥镇铝材展贸园买了一套公寓(实际应该是使
·我爸5岁,骑摩托车挂伤了一6岁的老太太,她家里去找人评了个九级伤残请问要赔多少钱
·纺织厂上班半年没签合同。七万多的工资被拖欠半年多
·肖静律师,你好!冒昧的问个问题,不知道你能不能回答?你代理赖
·浴场消费一段时间后,浴场被查,派出所要求去做笔录,有消费记录,怎么


推荐律师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江苏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离婚的话,可以单方面起诉吗
·你好,离婚案件调解完,签了名,末生效,还可以修改吗
·夫妻感情不合女方要求离婚男方是上门女婿有三个
·被打一顿报案了在*了哪些打人的人犯法么
·他一直**好几年了离婚小孩谁抚养有2个
·我跟她结婚四个月了,没领结婚证,现在她突然提出要离婚,请问彩礼该怎么退
·楼上深夜回来动作很大,扰民,该如何解决?
·您好,2019年在大沥镇铝材展贸园买了一套公寓(实际应该是使
·我爸5岁,骑摩托车挂伤了一6岁的老太太,她家里去找人评了个九级伤残请问要赔多少钱
·纺织厂上班半年没签合同。七万多的工资被拖欠半年多
·肖静律师,你好!冒昧的问个问题,不知道你能不能回答?你代理赖
·浴场消费一段时间后,浴场被查,派出所要求去做笔录,有消费记录,怎么

热门城市

·梅州律师
·
济宁律师
·
吉林律师
·
呼伦贝尔律师
·
南岸区律师
·
昌吉律师
·
石嘴山律师
·
巴南区律师
·
固原律师
·
贵阳律师
·
忠县律师
·
双鸭山律师
·
邢台律师
·
枣庄律师
·
张家口律师
·
双河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