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执行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
执行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申请强制
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
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9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
执行书或者移交
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
执行通知。(民诉解释482条) 二、申请
执行终止期限 在申请
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
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
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7条) 三、通知被
执行人期间 法院受理
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
执行人发出
执行通知书。(下称
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四、
执行措施期限 1、人民法院冻结被
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申请
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民诉解释487条) 3、人民法院对
执行标的裁定中止
执行后,申请
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该
执行标的采取的
执行措施。(民诉解释316条) 4、驳回案外人
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
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民诉解释465条) 5、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
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
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民诉解释469条) 6、被
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
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
执行法院。(民诉解释514条) 五、
执行宽限期 法院
执行被
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
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
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
执行时效一般是两年,若对方在两年中拒不
执行法院判决,当事人可到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就算是调解书也是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民事纠纷主要还是在双方当事人,既已作出判决就该在期限内
执行,而当事人的另一方最好能以宽容之心待之,给予对方充裕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