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
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限制是什么一、私募
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限制是什么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第105号令--《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
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
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显然,公司制、合伙制私募
基金的投资人数应当受《
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约束而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制不得超过200人),而对于“契约型”私募
基金而言,在目前无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应当适用《
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
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也就是说,“契约型”私募
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可最多不超过200人,突破了(有限)公司制、合伙制
基金的50人限制。这一突破,对于
基金参与主体,特别是
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在做大
基金规模的同时,也将使更多投资者收益。二、质量要求日前,中国
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
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下称“募集办法”),对私募
基金销售主体、募集流程、从业人员资质、合格投资者认定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引起了私募
基金行业广泛关注。新规首先明确了私募
基金两类销售主体,只有私募管理人、拥有
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方能销售私募
基金产品。此外,募集流程进一步严格,根据规定,私募
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其中,签署
合同及打款后的投资冷静期不少于24小时,在此期间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冷静期满后,应由非销售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进行回访确认。新规要求,私募
基金募集从业人员也应当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私募
基金推介前,须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者需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根据募集办法,私募
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机构方面,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方面,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此外,还要求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
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募集办法再次明确禁止拆分转让的行为。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将私募
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
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
基金。以上便是对私募
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限制及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简单介绍,私募
基金可以说属于一种融资的方式,而如果融资的方法或是使用方式不当均可能演变成集资诈骗,所以国家为了预防和杜绝在私募
基金中出现集资诈骗的问题故对私募
基金的投资者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