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合同法规定,订立
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
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
合同和
专利、
专利申请
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
专利法明确规定,实施许可
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因此,
专利权实施许可
合同应当按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当事人之间进行
专利权实施许可而订立的书面
合同应当自
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备案,由国家
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
应当注意的是,国家
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或公告的事项是
专利权的实施许可这一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
专利权实施许可
合同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