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房屋
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内容? 一、被
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
拆迁前必须经市房管局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进行产权认定勘估。
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
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
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
建筑物,按勘估价补偿。因城市建设需要,按规划要求必须无条件拆除的临时
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在
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装修或扩建等的房屋部分,不予补偿;拆除在
拆迁公告发布前已装修的部分,按发票总额扣除每年10%的折旧率进行补偿;无发票的,按勘估价补偿。
二 、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偿还房屋产权仍为共有产权,结构差价和超面积款等由产权共有人按比例共同分摊。
第十四条 补
拆迁人在房屋
拆迁期间,享有3至6天公假,并由
拆迁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发给搬家费。
拆除住宅、非住宅,
拆迁人未向被
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拆迁人应按附表一的规定付给被
拆迁人临时过渡费。
拆除生产车间、商业铺面或是其它营业性的非住宅异地安置的,由
拆迁人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予被
拆迁人一次性地段差损失补偿。
对于按时搬迁的被
拆迁人,
拆迁人可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为被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住宅房屋,由
拆迁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按月向被
拆迁人收取房租;非住宅房屋,由
拆迁人负责交纳房租,同时不再向被
拆迁人发放过渡费。
第十六条 因
拆迁房屋需要迁移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
拆迁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付给被
拆迁人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以上便是昆明市房屋
拆迁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和全国大多数城市一样,昆明对
拆迁户也有相应的奖励措施,就像按时搬迁等,当然在昆明不同类型的房子的
拆迁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说自住房、商用房还有违章
建筑等,一般来说违章
建筑是没有任何补偿的,但有时候政府处于人道主义关怀还是会给
拆迁户一定的材料人工上的补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