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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程序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
有问题要咨询?私募基金募集程序是怎样的?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一)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 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二)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 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三)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二、私募基金募集的程序 2016年04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六个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3、基金风险揭示; 4、合格投资者确认; 5、投资冷静期; 6回访确认。 (一)特定对象确定 根据《募集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根据《募集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根据《募集办法》中第十九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 根据《募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三)基金风险揭示 根据《募集办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根据《募集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五)投资冷静期 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六)回访确认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募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回访制度,正式实施时间在评估相关实施效果后另行通知。第三十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私募基金的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您已了解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的相关要求,特别是要分为六个主要的环节进行操作。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仍然处于完善阶段,《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也是刚推行,当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建议您还是需要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建议,以保证个人的合法权益。 ... ·还没有文章 ·出轨是法定离婚的条件之一吗 一、出轨是法定离婚的条件之一吗是。法定离婚的条件:以下情形属于可以法定判离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 ·各类离婚案件管辖如何确定 不同的夫妻,在离婚方面的情况都是不同的。而如果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话,那么就要先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法院。而实践中,不同情况的离婚案件,管辖法院不同。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各类离婚案件管辖如何确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 ·公司合并债权债务处置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合并债权债务处置流程是怎样的?一、公司合并债权债务处置流程是怎样的?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劳动试用期是多久,续签劳动合同还有试用期吗 简单来说,试用期就是试用的期限,而法律对劳动者的试用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那么,在法律上,劳动者的劳动试用期一般是多久呢?实践中,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可以续签合同的。那续签的劳动合同还有试用期吗?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 ·台州律师翁利亚办理一起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的交通事故案 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翁利亚,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某配送公司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某支公司案由:2012年1月6日,原告在椒江区某路口,与被告一公司员工驾驶的车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 ·发律师函 各类合同 合伙协议 合作协议 和解协议起草与审核等非诉合同类 律师不能为你创造利润,但是可以帮你节省成本,避免损失,挽回损失。、所以凡事问问律师的意见。预防纠纷,避免损失的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将口头约定的内容落实为白纸黑字,将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的处理方式都约定在专业的合同里。更有一些对方拟定合同的情形...... ·江苏省看守所 江苏省看守所是江苏省公安厅直属行政机构,地址设在六朝古都、江苏省会南京,详细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清河路9号(绿园宾馆后面),邮政编码210019,绿园宾馆是江苏省..办案专点,宾馆的后院,就是江苏省看守所。江苏省看守所靠近江东门、汉中门大街,...... ·南京离婚女律师 南京离婚女律师为婚姻家庭纠纷排忧解难,致力于婚姻家庭案件研究和实践,保障当事人在婚姻、财产、子女抚养这三大方面的合法权益,解决您婚姻家庭的疑难问题。☆南京离婚女律师谈涉外婚姻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我国《婚姻法》具有明确的规定...... ·死刑是枪决吗,有哪些执行方式 死刑是枪决吗,有哪些执行方式死刑是枪决吗?很多人通过电视电影了解到,执行死刑多数时候通过的是枪决的方式,因此就认为执行死刑只有枪决的方式,这其实并不准确,那究竟执行死刑还有哪些方式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死刑是枪决吗死刑不一定是枪决...... ·公告送达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是什么? 公告送达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一、公告送达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公告送达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的六十天后。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了非法占有农业地罪,在《刑法》中对此罪的规定仅限于罪名和量刑。因此,司法解释对本罪法条中的一些关键性词语进行了解释,并且详细阐述了立案追诉标准。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我们在下文为您介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 相关法律问答: ·涉嫌淫秽。该如何处理? ·公积金,我去年离得职,我去年离得职,离职单没了,怎么取公积金啊 ·工伤鉴定做了,但是鉴定结果没下来,可不可以写份委托书找当地律 ·租别人的房子,油漆味道跑了十多天,味道还是很重,因为有孩子, ·您好,请问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有广东南雄市徐某某在押吗?因20 ·刘律师您好,别人欠我货款(5万多已打欠条)20多个月不还,能 ·我昨晚被一辆摩托车撞到,现在,在医院躺着,对方说,让我起诉她,也不赔偿有没有时间 ·关于南京户口迁入问题 ·拖欠工资,我跟一个老板搞一个工程 ·我和对方是协议离婚的当时两个孩子抚养权在对方,我现在想要一个 ·律师们好,我屯去年xx落实兴修三面光水渠到农田,具体施工全由 ·出院收费收据丢失,我是大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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