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
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
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
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
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
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
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
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