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是比较重要的,水上交通也不例外。很多重大
交通事故都是因为当事人不了解如何处理相关情况而将轻微的事故变成重大
交通事故的,为了尽最大可能的挽救当事人的财产、人身安全,我们需要仔细了解发生水上
交通事故后应该如何处理的有关知识,江苏水上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如下。
一、江苏水上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
管辖
第五条 县(市)港航监督机关负责
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
交通事故。
设区的市港航监督机关负责
管辖市区内发生的
交通事故以及在本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交通事故。
省港航监督机关负责
管辖在本省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交通事故。
第六条 发生在界河上的
交通事故由最先接到报案的主管该界河的港航监督机关
管辖。
第七条 港航监督机关对
交通事故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港航监督机关指定
管辖。
第八条 上级港航监督机关有权处理下级港航监督机关
管辖的
交通事故。
下级港航监督机关对其
管辖的
交通事故,认为需要由上级港航监督机关处理时,可以报上级港航监督机关决定。
2、调查和现场处理
第十二条 接到
交通事故报告的港航监督机关,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收集证据。
无
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关在组织抢救、收集证据的同时,应当迅速通知有
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关派员到达,并向其介绍情况、移交材料。
第十三条 港航监督机关在完成抢救和证据收集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航道畅通。对严重影响航道畅通以及对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船舶、排筏、设施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有关费用和损失由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对肇事逃跑的船舶、排筏、港航 监督机关可以跨辖区进行追缉,有关部门、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港航监督机关的追缉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
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向港航监督机关提供真实
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
医疗单位,对港航监督机关决定存放的
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
港航监督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港航监督机关应当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积极做好有关治安管理工作。
港航监督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
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港航监督机关对
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认定或在公安机关作出鉴定后,死者家属应当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八条 港航监督人员
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第十九条 被调查人员应当接受调查,如实陈述
交通事故的有关情况、提供证据。
被调查人员所属单位对
交通事故调查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条 调查应当客观、全面。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航监督机关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调查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记录;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或证明;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各种原始文书资料、海图资料和技术资料;检查船舶、排筏、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
交通事故发生前的船舶适航状况、设备的技术状态以及船舶的配员情况;核查财产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勘查
交通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港航监督机关在调查中可以进行录音、照相、录像。
第二十一条 港航监督机关根据取证、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禁止当事或嫌疑船舶、排筏、设施离港或者令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在没有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航监督机关许可,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港航监督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滞留,滞留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滞留船舶、排筏、设施,必须出示滞留决定书。滞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如确有需要,经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可以延长7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滞留
交通事故船舶、排筏、设施以及货物和证书。
江苏水上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如上所述。在发生水上
交通事故纠纷的时候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纠纷有谁来进行
管辖的问题。水上
交通事故的
管辖问题会与陆地上的
交通事故管辖有一定的区别,发生的时候按照上文中提到的
管辖方式进行即可。处理
交通事故的一般都是港航监督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