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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拟制资产股权转让协议 一、基本概念
有问题要咨询?如何拟制资产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股权转让是合同项下债的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时间是不一致的,股权转让生效是在协议生效之后。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转让股权,实质是处分其所有的股权。公司法第35条是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这是对股东处分股权作了限制。 二、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股份数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转让股份的每股个及股权转让金总额。 3、转让股份的交割日(股权转让让协议正式生效后方可进行)。 4、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 5、出让方的义务; 6、受让方的义务; 7、协议的生效日; 8、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9、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对上市公司的变动计划; 10、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条款; 11、保密条款; 12、争议解决方式; 13、违约责任; 14、附则。 三、核心条款 1、知情条款 这类条款的名称并不固定,有时也可以用受让方申明的方式出现。它主要是用来保护转让方的权益。这主要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在签订本协议时,受让方已经对拟转让股权所属的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重大合同、重大诉讼、对外债权债务、公司内部的管理规范及公司章程等信息已经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自愿受让有关股权。该条款的重要性在于说明股权转让是双方(特别是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如果事后受让方以不知道公司某些重大事实为由主张转让方欺诈等,就是站不住脚的。笔者曾经办理过的案件中注意到实践中出现因为股权转让协议中欠缺这样的条款导致争议,给纠纷解决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与知情条款相对应的是保护受让方利益的陈述与保证条款。 2、优先权条款 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权利,不能剥夺,不能回避。如果股权是转让给公司外部的非股东第三人,那么优先权条款就非常重要,关系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问题。该条是指转让方有义务通过适当的程序向其他股东发送了股权转让的通知,将拟转让的股权数量、转让价格等条件、拟受让的非股东第三人的情况、要求其它股东在30天内(或章程规定的时间)答复是否同意转让的意思、如同意转让,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申明如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等这样一些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到了所有其他股东。当其他股东并未行使相关的优先购买权时,股权才可向第三人转让。 3、转让标的条款 转让的标的应当明确是目标公司的股权。由于实践中公司资产转让/项目转让和公司股权转让可能产生混淆和争议,因此应当对此予以注意。如果是公司100%的股权转让,则公司全部资产也必然发生跟随股权转让的情况。但在有的公司中,转让方股东实际控制着某项公司资产或公司的业务项目,而该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表面上看是将其控制的资产或项目转让,但实际上这二者之间是有重要区别的。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首先由公司自身资产来清偿,但会影响受让方的经济权益,而同时受让方也可以享受公司的收益分配权;而资产或项目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资产或项目的转让需要得到公司的同意,否则协议的效力就存在问题。所以转让标的条款在这样的股权转让交易中需要特别注意。 4、价格的确定方式 价格的确定方式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虽然在几乎所有的股权转让协议中,都必然会有转让价格条款,但实践中股权的真实转让价格有可能与协议中所写的价格不一致,甚至相差很大。当双方后来因种种原因发生争议时,往往需要法院根据证据情况来判断哪个价格是真实的价格,这就为双方增添了不必要的不确定因素。价格的确定方式条款就是为了最大限度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据笔者的经验,我们对价格的确定方式归纳了几种方法:资产评估法,即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按照公司资产在转让时的净值为依据确定转让价格;溢价法,即将资产净值考虑其将来的升值潜力,给予一定幅度的扩大,作为转让价格依据;综合定价法,即当受让方除了要向转让方支付现金转让款时,还要承担特定的债务或其他义务,这样的条件下股权转让价格就不光是一个确定的金额数字,而是综合各项条件后确定的。当协议中详细说明了这些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后,将来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了。 5、股权的内部登记 内部登记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确认投资者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当受让人出资受让股权后,如果其姓名或名称尚未记载于工商登记中,并不影响其股东的地位,只要在公司内部登记资料中进行了登记即可。内部登记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出资证明等。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于股权变动的内部登记,应当予以约定,如果有一方违反约定义务使股权未能及时、正确等登记在内部文件中导致另一方损失,则应有相应法律后果。 6、风险转移与追偿 我们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投资风险的转移条款。即公司经营的利益分配和投资亏损的承担,以及如果遭第三方起诉、查封财产、追究股东责任等情况下,以什么时间节点为转让人和受让人权利义务转移的标准。比如: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为准、以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款和其他转让义务时为准、以办理了公司内部股权变动登记为准、以工商登记为准等。这种约定只具有对内效力,可用于一旦发生投资风险,一方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追偿损失的问题。 7、违约责任 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在法律约束力上是有重大欠缺的。我们建议,对于一项完备的股权转让协议来说,违约责任条款可以分成这样几个部分进行约定: 第一部分:陈述守约义务。 第二部分:违约赔偿。如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所设定的义务,或所作陈述与保证有任何不实,导致另一方收到损害的,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可以约定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因请求赔偿而发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等。 第三部分:重大违约。特别指出协议中几处关键的条款,如违反这些条款,视为重大违约。发生重大违约的,违约方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特定数额的违约金,此外还可考虑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等。 资产股权转让是如今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主要的几种投资方式,比重也越来越大。拟制资产股权转让协议时,借鉴既有的成熟文件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不能根据投资者的特殊需求和目标公司的具体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也不能达到充分转让意愿、转让需求、避免交易风险的目的。 ... ·还没有文章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表现方式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表现方式有哪些?名誉是对一个人的综合评价,每个人都享有名誉权,而且名誉对很多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实践中,大部分人对是否侵犯了名誉权并不了解,所以,我们在下文简要分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表现方式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侵犯...... ·汕头市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一些罪名可能会根据地区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量刑标准,那么在我国对于汕头市盗窃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为您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停牌吗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停牌吗一、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停牌吗?股票由于某种消息或进行某种活动引起股价的连续上涨或下跌,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待情况澄清或企业恢复正常后,再复牌在交易所挂牌交易。指暂时停止股票买卖。当某家上市公...... ·员工生病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一般员工在生病的时候需要请病假去看病治疗,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单位是仍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工资的,这属于生病员工所能享受到的待遇之一,那除此之外,员工生病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员工生病可以享受什么待遇首先,...... ·泰州李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成功改判 轰动一时的泰州-兴化男子李xx伪装车祸,杀害怀孕妻子案,昨天在泰州市兴化公开一审宣判,李xx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2日,被告人李xx与24岁的被害人夏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之后双方家庭因为彩...... ·襄阳律师张国平:极端方式讨薪不可取 去年被评为“感动襄阳十大人物”的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平,因常年帮助农民工讨薪而被称为“农民工兄弟的保护神”。 张国平建议,在遇到工资拖欠时,应该注意收集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如签订有劳动合同应携带合同,没有签...... ·南京打官司 南京律师免费在线解答如何在南京打官司、南京打官司费用、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在南京打官司如何收费?南京律师收费标准、热线电话,教您如何打官司,南京打官司的常识。►南京如何打官司?1.写打官司需要的起诉状打官司首先要写好起诉状,起诉...... ·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地址:栖霞区尧化门街141号,是南京市...栖霞分局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公交:乘坐71路76路107路108路122路139路140路145路823路南栖线南上线在尧化新村下,步行约550米即到达。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 ·建筑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主要有哪几种? 建筑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主要有哪几种?1、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价固定总价就是按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它的特点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明确承包内容和计算包价,并一笔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单位一般不得要求变更...... ·分居所得财产是共同财产吗 有的夫妻可能会因为生活中的一些矛盾而选择暂时分居,冷静一下。而在分居期间,双方也有可能获得财产,那么夫妻分居所得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否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分居所得财产是共同财产吗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 ·办理工伤认定要多长时间 我们知道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在具体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会有一个时限限制,当然,劳动行政部门在受理了工伤认定的申请之后,也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认定结果的。那具体来说办理工伤认定要多长时间才能出认定结果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办理工伤...... 相关法律问答: ·我的车被别人撞了,对方弃车逃逸,第二天才到交警大队,经协商对方只答应san ·新拆迁法对大龄子女大的补偿和安置 ·我有个朋友,下班途中出车祸,因为是没到下班时间,这算工伤吗 ·房屋租凭合同到期承租人不搬走怎么办 ·赔偿问题,保险公司业务培训路上发生意外如何给受害者赔偿 ·我有责任还这些钱吗,我以前在一家私人公司上班 ·我公司老板从银行贷 回访电话留得是我现在银行起诉了想问一下我需 ·你好,我在工厂干了11年了,现在手腕疼,肩膀痛,不知道算不算 ·网络堵博平台、员工有犯罪吗 ·你好律师:我有这样一个问题想咨询您一下,我母亲事已高,我父亲去世两半了,留有555㎡房产的一 ·您好,我2016月份入职 2017月份离职 期间一直没有签劳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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