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
违约(Anticipatorybreach)起源于英美法,预期
违约又称先期
违约,是指在
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
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
合同。作为
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
违约当然要负
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
合同法关于预期
违约的规定。预期
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
违约的表示,即
违约方只有自愿的,肯定的表示毁约的情况下才构成明示
违约。2、明示
违约方必须是在
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3、毁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
合同的主要义务。4、明示
违约必须没有正当理由。如果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当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
违约。
(二) 默示
违约默示
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合同。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因为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即将破产等。2、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3、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预期
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
合同义务,而不像实际
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
合同义务。当事人签订
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
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
违约是“可能的
违约”。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
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
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
合同债务,因此应构成
违约。 预期
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由于
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
合同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对债务人来说,这种期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待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务人享有。实际
违约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债权。
在补救方式上与实际
违约也有差别。预期
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
违约救济手段,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
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
合同,使
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
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
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
违约时,依照实际
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
违约责任。在默示预期
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合同(如果已有
合同义务的履行时),要求预期
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
违约方未能提供充分担保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预期
违约是一种可能
违约。由于预期
违约发生在
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因此是否履行
合同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严格履行
合同,则预期
违约缺乏实际存在的基础,也有一种可能是因一方当事人最终仍不履行
合同而转为实际
违约,因而预期
违约并不必然承担
违约责任。而实际
违约一般必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