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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
有问题要咨询?《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民事诉讼法》是专门针对民事诉讼出台的法律,仲裁也有也有专门的仲裁法规定有关的内容,虽然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是两者的关系非常的紧密,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仲裁的规定也有很多,充分解决了一些具体情况下仲裁的适用问题,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法律的滞后问题。那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这个问题,我们和你们说一说。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 一、或裁或诉二选一。 《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撤销裁决应再审。 《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三、专属管辖可突破。 《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我国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我国法院对这三类合同专属管辖,但仲裁可对专属管辖进行突破,参考国际惯例,适应经济发展要求。 四、裁前保全须谨慎。 《民诉解释》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保全担保非必须。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六、仲裁、执行“两条线”。 《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七、执行形式要件须满足。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其申请书应当用中文文本提出。 八、不予执行不同情形要区分。 《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九、不予执行救济途径要明瞭。 《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不予执行申请时机勿错失。 《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十一、推翻才无证明力 《民诉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十二、仲裁协议抗辩审查。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被执行人以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抗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 在涉外仲裁中,如果当事人以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抗辩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而且人民法院对上述情形不主动进行审查,而须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及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予以审查。 十三、临时裁决,首次确认。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 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十四、承认前置,执行随后。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十五、期间计算,区分情况。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六、涉外裁决,合议审查。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民诉解释中,有关仲裁的规定有17处,这些都是针对一些特定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仲裁的问题进行的具体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民诉解释中出现的有关仲裁的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使用,一般会优先使用民诉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以上就是我们对“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问题的解答。 ... ·还没有文章 ·重大飞行事故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空中运输的安全。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 ·集体商标有哪些 集体商标有哪些?具体是怎样的一、什么是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在有些国家,也可能由一些企业的联合会作为代表去注册,有时由领导这些企业......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会以各种名目来克扣职工的工资,从法律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会以各种名目来克扣职工的工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单位可以克扣职工工资吗?如果说答案并不是绝对的不可以或者是可以,那么对于单位克扣工资的行为怎么认定呢?我们马上为你解答这个问题。一、单位可以克扣职工工资吗国家劳动法...... ·甲方不履行合同乙方怎么办?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是什么? 甲方不履行合同乙方怎么办?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是什么?合同已经签订了,工程已经在准备进行了,可是这时候,发现甲方拒绝履行合同,那么作为乙方应该怎么去解决这个困境呢?接下来,请您跟着我们一起来解答甲方不履行合同乙方怎么办这一问题哦。一、什么是合同...... ·北京律师:公司破产清算有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破产清算有什么法律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清算责任、债务清偿责任、财产混同时的无限连带责任、清算资料缺失的侵权赔偿责任、逾期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瑕疵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私分公司资产的损害赔偿责任。下面吴丁亚律师带您了解。...... ·单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一、案情简介陈某平时靠承包一些小型工程维持生计,而其承包的镇路面工程的施工却出现了资金紧缺。为加紧施工进度,陈某于2012年10月10日向吴某借款748000元以解燃眉之急,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逾期还款按月利率35‰向支付利息,陈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 ·昆山市看守所 江苏省昆山市看守所位于昆山市周市镇。来访导航路线是:在339省道和东城大道交叉口太仓方向,在苏州昆山市坐公交11路到东方路,再沿着新浦路,转弯过宋家港路,到桥那边转金清路,一直往东到底即到。★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欢迎来电......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办理取保候审申请、强奸抢劫、诈骗、盗窃、职务侵占、持械暴力犯罪、毒品、死刑、贪污等辩护。★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南京刑事律师谈什么是取保候审...... ·买卖合同(二) 订立合同双方: 供方:______ 需方:______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 ┌────┬─────┬─────┬─────┬───...... ·2023最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是什么 婚姻作为一段爱情发展并且升华结晶的产物,是被人追求和所向往的。但事实中,它又有其弱势和纠纷所在,因此在社会生活中我们需要一些规定、甚至一部法律来保护婚姻中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 ·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才能更好的确权,这样不动产才能真正的属于登 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才能更好的确权,这样不动产才能真正的属于登记者。但有的情况下,不动产是不需要登记的,当然也有需要进行登记的时候。那到底哪些情况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哪些情况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 相关法律问答: ·离婚后欠钱不给怎么办,你好律师 ·你好,我想找您咨询下别人欠我钱的事请给我回电话1392726 ·上完一个月,到又上了几天才能走,工资该发多san ·楼上装修漏水,致我家顶部清水版变色变形,厨房瓷砖腐蚀,楼上拒 ·十三岁少年强*少女,十三岁的少年强*少女是不是会等到其年满十四岁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于劳动合同的一些咨询 ·是在牛塘交警队处理的说行政拘留十天11月5号下午一点多去到交 ·你好,我车停在停车位了,就是没按照箭头方向停,这也违法吗 ·别人欠我1400元钱,说三分钟给我,结果一直拖到现在还没给,我可以起诉吗?我有他和我聊天的记录,可 ·我哥在金城江澳门城买一套房子,只写他自己的名字,可是他前段时 ·开诊所,用残疾证的相关问题 ·警察可以随意的打人么?,你好律师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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