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确定了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三种计算方法: 一、
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
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
专利权人的
专利产品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每件
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
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假手使用他人
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以上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