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协议
管辖的条款有哪些 一、协议
管辖
协议
管辖又称合意
管辖或者约定
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
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
合同之债可以协议
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
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
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相关规定和条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协议
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
管辖只适用于
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
管辖。
2、协议
管辖仅适用于
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
管辖法院。
3、协议
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
合同时约定协议
管辖,将协议
管辖作为
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
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
管辖。在
合同中约定协议
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
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管辖法院。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五个地点与
合同或争议的财产具有较紧密的联系。
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
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
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在选择时只能选择上述五个法院中的一个,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
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
管辖,不得变更级别
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法院
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乃至高级法院
管辖,否则会造成审级关系的混乱。专属
管辖是强制性
管辖,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
管辖。
以上就是的我们对民事诉讼法中协议
管辖的条款做的解答,《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对协议
管辖的条件做了相关规定。协议
管辖仅仅适用于
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采用的是书面形式。需要清楚,当事人在选择法院的时候,不得违反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