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请求人民法院进行
专利权
保全,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对
专利权进行
保全,应当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
执行的事项,以及对
专利权
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
专利权
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
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
专利权继续采取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
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
保全的协助
执行通知书,
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
专利权的财产
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
专利权采取
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
保全措施的影响,
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
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
专利权进行赔偿
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
保全的
专利不得进行重复
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