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
合同违约金法律支持吗? 一、格式
合同的定义
格式
合同又称标准
合同、定型化
合同,制式
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
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
合同。因此,对于格式
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
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
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
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
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
合同等都是制式
合同、格式
合同。
二、法律限制条件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
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39条规定)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
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
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格式
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
合同限制了
合同自由原则,格式
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
合同条款。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但无论如何,格式
合同作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当然不能因为格式
合同的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
合同的存在。因此,不断完善格式
合同,规定哪类不利于格式
合同条款非制定方的条款无效、规定条款制定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即是
合同法规范格式
合同、保护条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现。
综上可知,关于格式
合同违约金法律支持吗?这一回答是格式条款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成立的,所以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法律就会不予支持。另外就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果未以明确方式提醒对方注意,那些对其不利的条款,依然不会起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反之,如若明确提醒了当事人,则应遵循
合同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