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
保全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 一、已出质的
专利权。对于已出质的
专利权,人民法院仍可以采取
保全措施,但应保证质权人的优先偿权不因人民法院采取了
保全措施而受影响; 二、已签订独占实施许可
合同的
专利权。对于
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对该
专利权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
合同的
专利权,人民法院仍可以对该
专利权采取
保全措施。 另外,对于已被
保全的
专利权不能进行重复
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已被查封的财产、冻结的财产、质押的财产不得进行重复查封、冻结,这是对有形财产的
保全规定,对于无形财产的
保全规定,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
专利保全依照民事诉讼法对有形财产
保全的规定,作出了
专利保全不得进行重复
保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