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国外一品牌商品,该品牌在国外拥有注册
商标,现其公司取得该品牌商品在华的独家代理权,在国内销售该商品,因未在中国注册
商标,害怕有人抢注该
商标并告其侵权,进而影响其销售;也有发现
商标已经被国内他人抢注,是否能够继续销售该产品?
律师认为,根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
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华注册的驰名
商标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对于违反以上两种情况取得的注册
商标,自
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
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注册
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
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如果所代理的品牌商品
商标不属于驰名
商标,假如有人恶意抢注,那么他作为利害关系人,是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
商标的。
此外,
商标法还规定了销售侵犯注册
商标权商品的侵权责任免除条款,在不明知其所销售的为侵权商品时,如果他能够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合法来源,也不会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综上,如果该
商标至今未在国内注册,其代理销售目前不会存在法律问题,一旦有人抢注,也在一定时间内拥有请求撤销该注册
商标的权利。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
商标所有者及其代理商的利益,也避免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建议代理商和该国外品牌拥有者进行沟通,尽早注册该
商标。
另,因该商品是原装进口,原包装油注册
商标商标标识,国内销售时,准备贴附中文标识,代理商咨询是否可以使用
商标标识。德本律师认为,因
商标同
专利一样,具有地域性,即使在国外注册,在国内也不受保护,因此,根据
商标法的规定,在国内没有注册之前,不建议使用
商标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