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执行特点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
执行理论
民事诉讼是人民
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受理当事人的
起诉,进行审理,从而确认民事权利,这是审判程序;第二阶段是实现民事权利的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确定以后,再由
法院作为国家
执行机关对拒绝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采取
执行措施,进而是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因此,虽然说立法与理论研究以及实践都把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作为重点,但
执行程序对于在保证解决民事争议焦点,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有自己独有的诉讼价值和诉讼地位。
民事
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在对比中显示出,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点。民事
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的区别在于,它是相对独立于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诉讼程序,表现为:
二者的宗旨不同,审判程序着重通过精密、周全的审理和判决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存在与否,强调司法公正的实现。而
执行程序是实现已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重点是强调迅速实现结果,以实现诉讼效率和效益。
二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审判程序是诉讼程序中的必经程序,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要经过民事审判这一程序,而民事
执行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只有当诉讼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的时候才会发生
执行问题,才有可能启动
执行程序的发生。
二者适用的根据不同,民事
执行的根据主要是民事审判程序产生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支付令,但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成为民事
执行程序中的
执行根据,主要有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罚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
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可以申请
法院强制
执行的
行政处罚决定和
仲裁机构的
仲裁裁决等。
二者的实施机构不同。在我国民事审判权和民事
执行权由人民
法院行使,但审判权由人民
法院的审判部门进行,而
执行权由人民
法院的专门
执行部门行使。
二、
执行的主要特征
执行是人民
法院担负的一项重要任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
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特征是:
第一,
执行主体的特定性,即行使民事
执行权的是人民
法院的
执行组织。人民
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
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
执行权均由人民
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
执行权。
第二,
执行根据的有效性,即人民
法院进行民事
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
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
执行和人民
法院据以采取
执行的主要依据。
第三,
执行手段的强制性。民事
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
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
执行措施,迫使
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
第四,
执行过程的程序性。民事
执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所进行的活动。民事
执行程序是由一系列具有程序性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参加
执行程序的各个主体的行为受到法定程序的约束,只有严格依法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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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特点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其中包括民事诉讼法在
执行中的价值理论以及
执行的特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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