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员工就向法院
起诉,要求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劳动争议应先行仲裁,便告诉他们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
起诉。
律师评析:法院对于刘某等人
起诉的处理是正确的。《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可见,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只有不服仲裁裁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
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
合同、集体
合同所发生的争执。《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