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对
专利权进行
保全,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有义务协助
执行,但是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
执行通知书后,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
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协助
执行。 人民法院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协助
执行事项是指:一、禁止转让;二、放弃
专利权;三、办理
专利权质押等事项,在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时,应准确写明被
保全的
专利权的下列内容:一、
专利号;二、
专利名称;三、
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对
专利权进行财产
保全,是对一种无形财产的
保全,与有形财产
保全在
保全的方式上不同,对有形财产的
保全一般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形式,但这种形式对
专利权这种无形财产的
保全不适用,而被
保全人只能采取转让
专利权,放弃
专利权等形式规避人民法院的
保全措施,因此在人民法院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协助
执行通知书中,明确作出规定,要求协助
执行的部门要禁止被
保全人转让
专利权,放弃
专利权或办理
专利权的质押等事项,为使协助
执行的部门或单位能准确无误的完全
执行协助
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协助
执行通知书上要准确写明“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如果人民法院在协助
执行通知书中没有写明或者写的不清楚,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拒绝接受协助
执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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