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质押条款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
1、现行法律对于质押标的物的规定
《担保法》 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股票可以质押”。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
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担保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权都可以进行质押。
《物权法》 第226条规定:“以
基金份额、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
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
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
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
股权出质登记。
二、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质押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
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
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因此,用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权出质的,以质押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为质押生效的要件。
根据《物权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股权质押当事人须凭
股权质押
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股权出质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
股票可以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
股票则无法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
①以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
上市公司
股票,这种无纸化的电子记名
股票形式,就决定了上市公司
股票出质的生效条件与传统纸质
股票不同,传统纸质
股票以背书和转移占有为出质的生效条件,而上市公司的
股票以登记为出质的生效条件。
《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
合同自股份出质向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规定:以
基金份额、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还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条之规定,由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②非上市公司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
《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
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而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
股票分为记名
股票和无记名
股票。因此,对于记名
股票,应将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及
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对于无记名
股票,应将
股票号码、质权人姓名及
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
以上内容介绍了
股权转让协议质押条款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它的生效条件,质押前要签订
股权质押
合同,质押
合同是从办理出质之日起生效,一定要注意如果上市公司有股出质,要报备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尽快解决您的问题,如有疑问,可以咨询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