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一、个人股东转让
股权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个人转让
股权,以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
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对于
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
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
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
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
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
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
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
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
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
股权原值之和确认
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
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
股权原值。
对于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
股权的,转让部分
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
股权原值。
当然,按照上述方法确定
股权原值需要个人股东提供完整、准确的
股权原值凭证,未提供完整、准确的
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
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
股权原值。
对于
股权转让人满足相关条件,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
股权受让人再次转让
股权时的
股权原值以取得
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
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
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二、居民企业股东转让
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形成投资资产,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历史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
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
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
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
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
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
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
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三、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
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
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
股权所取得的所得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
股权转让价减除
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成本价是指
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
股权时向该
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
股权转让金额。
(一)计算
股权成本的币种
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
股权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
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
股权时的币种计算
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
股权成本价。
(二)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情形,如何确定
股权成本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
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
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由此可见,计算
股权转让成本首先要区分被转让
股权的性质,是个人股东、居民企业股东还是非居民企业股东
股权,再分别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确定何为有效成本,以何种币种估值,最后计算出具体的
股权转让成本。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复杂情况下如何确定
股权成本的问题,税法规定并不完善,为了防范风险,企业在拿捏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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