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城市房屋
拆迁评估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被
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
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对被
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从其协商结果。对被
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
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审理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
房产测绘资格的
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在被
拆迁人拿到《被
拆迁房屋估价报告》以后,应该检查被
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是否与
房产权属证明是否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应当及时向评估机构和
拆迁人提出异议。
在
拆迁过程中会有以下几种情形,我们应予以考虑:
1、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且该房实际用于经营并办理了合法经营证照的,应该以实际投入经营的房屋面积计算为非住宅面积,享受非住宅
拆迁补偿安置待遇,其余面积享受住宅补偿安置待遇。
2、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但该房屋实际上并未投入经营,实际上全部是按住宅房屋进行使用的,不得享受非住宅
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3、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实际上也是经营用房,但是被
拆迁人或承租人偷逃国家税收,末办理合法经营证照并缴纳有关税费的,也不能享受非住宅补偿安置待遇。在工商税务部门给予了
行政处罚出具证明手续时,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可以协商酌情给予补偿。
4、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住宅,但是一直作为经营用房且具有合法手续,在房屋
拆迁公告前也已经变更为非住宅用房的,应该享受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待遇。在房屋
拆迁公告前末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为非住宅的,在扣除变更费用后也应享受非住宅补偿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