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效益不好,公司以劳动
合同早已到期为由,让李先生不必再来上班。李先生觉得很气愤,公司效益好的时候,默认我继续工作;现在效益不好,就让我走人。李先生认为单位应该支付给自己经济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
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当劳动
合同期满后,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前达成的
合同中的权力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合同的任务已经完成。此时,如果劳动这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那么他们只是达成事实的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原来劳动
合同规定的款项继续
执行。可是,这样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并非是劳动
合同关系,没有劳动
合同的约束,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终止此种劳动关系的权利,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本案中,即使李先生申请
劳动仲裁也得不到支持。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当劳动
合同期满以后,要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与用人单位协商,是继续签订劳动关系,还是直接走人。不能因为单位的默认,而继续工作,这种情况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