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
股权质押的状态下转让
股权吗? 一、《物权法》相关法条的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
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以
基金份额、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
基金份额、
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担保法》相关法条的规定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
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并向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
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
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
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
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
合同自股份出质向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
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
股票的法定孳息。”
由以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知关于在
股权质押的状态下转让
股权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用实际的方式。在出资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以上就是我们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的解答,更多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他们可以从专业角度给出更详尽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