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执行异议之诉的部分条款有哪些
当我们对于案件的审理存在一定的异议的时候,是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自己的异议的。那么,民事诉讼法
执行异议之诉部分的条款有哪些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包含哪些
执行异议之诉的条款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
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
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的,由
执行法院
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
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
执行标的
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
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
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
执行人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
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
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
执行标的继续
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
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
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
执行人为被告。被
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
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
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
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
执行人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
执行人反对申请
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
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
执行人不反对申请
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
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
执行人对中止
执行裁定未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被
执行人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
起诉。
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
执行人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
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
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
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
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
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
执行该
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
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
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
执行人提起的
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
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
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
执行该
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
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
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
执行标的
执行的,
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
执行人
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
执行标的
执行的,
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
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
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
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
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
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
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
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妨害
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
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
起诉讼要求被
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
执行标的裁定中止
执行后,申请
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
执行标的采取的
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关于民事诉讼法
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我们要注意,如果我们对于案件的审理存在一定的异议,需要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是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话,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