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
专利纠纷案件: 一、
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二、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三、
专利权、
专利申请权转让
合同纠纷案件; 四、侵犯
专利权纠纷案件; 五、假冒他人
专利纠纷案件; 六、发明
专利申请公布后,
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七、职务发明的创造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八、诉前申请停止侵权的财产
保全案件; 九、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十、不服
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十一、不服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十二、不服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十三、不服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强制实施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十四、不服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十五、不服管理
专利工作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十六、其他
专利纠纷案件。 当事人对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前述的
专利纠纷案件可分为两大类: 一、一----九项为民事案件类; 二、十----十五项为行政案件类; 第十六项可视具体案件的性质归在民事案件类或者行政案件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