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当事人因侵犯
专利权行为提
起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一、侵权行为地: 1、指被控告侵犯发明、实用新型
专利的产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许诺销售地、销售地、进口地等行为实施地; 2、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
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1、外观设计
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假冒他人
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二、被告住所地: 1、经常居住地; 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地。 原告只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
起诉讼,没有
起诉销售者,且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由制造地人民法院
管辖; 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
起诉的,由销售地人民法院
管辖;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
起诉侵权产品制造、销售行为的,由销售地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