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商标内容包括哪些? 一、证明
商标是什么意思?
《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证明
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证明
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证明
商标的特征是什么?
(1)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
商标注册,因此,证明
商标有原产地证明
商标和品质证明
商标两种类型;
(2)证明
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
商标;
(3)证明
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4)证明
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
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
商标,证明
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
(5)证明
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
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
(6)在
商标的转让上证明
商标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
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
商标,控制该证明
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三、证明
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证明
商标一经注册,凡符合证明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
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
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2)注册人对证明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
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证明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证明
商标使用手续后1年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
商标局备案,由
商标局予以公告。
(4)证明
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
商标。
(5)证明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证明
商标转让给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其他组织,但必须由
商标局审查经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证明
商标通常是证明商品的产地及品质。证明
商标的使用是个开放的程序,他人提供的商品达到相关标准后就可以使用,
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并且,
商标注册人对证明
商标内容作出修改的时候,要获得
商标局批准才行。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证明
商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