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房屋买卖
合同中约定了
违约金,可是在诉诸法院时却未必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在房屋买卖
合同中到底该如何约定
违约金呢?
通常我们约定
违约金主要为了防止对方不履行
合同,可是这与对方迟延履行
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有些当事人看到对方迟迟不履行
合同就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承担
违约责任。其实,这个时候我们应该要求对方承担滞纳金,而非
违约金。
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
合同义务时,
违约方需支付的;
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
违约导致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
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但是有时由于
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
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
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
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严重
违约,导致
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
违约金。如果
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
违约责任。
在很多的房屋买卖
合同中,我们看到当事人约定的
违约金为房屋总额的20%,很多当事人就认为
违约金只能约定为20%,这样的认为是否有法律的约定呢?
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
合同总金额的20%,很多人以此类推,想当然的认为
违约金也适用此规定。但定金和
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
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