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
拘留:刑事
拘留、行政
拘留、司法
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
拘留。被刑事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
看守所,其他3种
拘留对象都在
拘留所
执行拘留。被行政
拘留的人员,是指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给予
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员;被司法
拘留的人员,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决定
拘留的人员;被
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
拘留的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依法决定
拘留审查的外国人、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戒严法等法律被依法现场立即予以
拘留的人员。
被
拘留人合法权益包括9个方面:一是要求
拘留所应当告知被
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
拘留人家属;二是要求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
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
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三是
拘留所应当建立
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对患病的被
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发现被
拘留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建议
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
执行拘留的决定;四是明确被
拘留人每天不少于两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
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五是被
拘留人享有通信权,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六是
拘留所保障被
拘留人在
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七是被
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
执行拘留的,
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八是要求对女性被
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和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九是被
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
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
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