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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如何离婚?

如果一方下落不明1年以上不满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原告就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面临着送达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以上,对方有2种方式:       其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其失踪,待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再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时法院就会直接判决离婚。       其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通过这种方式最后是否会判决离婚,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所以能否判决离婚不是一个肯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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