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在
股权转让的时候,是需要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且,我们是有一定的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的。那么,
股权转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都包括哪些呢?计税依据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依据的介绍。一、
股权转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6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个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
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
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
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
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
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
执行公务。同时,67号公告对
股权作出界定:
股权,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
股权或股份。此外,67号公告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
股权转让,不适用67号公告。二、计税依据6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下列7种情形属于
股权转让的行为:出售
股权;公司回购
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
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
股权抵偿债务;其他
股权转移的行为。6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了
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即个人转让
股权,以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
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
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三、确定原则67号公告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
股权转让收入,指转让方因
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
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
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
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
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
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
股权转让收入。67号公告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原则作出规定,即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
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
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其他应核定
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另外,67号公告对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以及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作出了明确。四、核定方法67号公告第十四条列举了
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
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
房产、
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
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
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
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
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
股权转让收入。——类比法。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按净资产核定法,确认
股权转让收入,可按类比法确认收入。即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
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
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其他合理方法。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法和类比法确认
股权转让收入,存在一定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综上所述,关于
股权转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们要注意,在进行代缴的时候,法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
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
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另外,上文中还得缴纳的依据做出了说明,您可以进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