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代位权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有问题要咨询?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是非法的债权,比如赌债或者买卖婚姻发生的价金债权,本身不合法,因而也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参见图1),并不同于此等非法债权,只不过是丧失胜诉权,属于不完全债权,如果债务人(乙)自愿履行,债权人(甲)的受领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因而,此种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基础权利呢?这一问题,值得探讨。 笔者以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原则上不能够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但问题的关键是,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也不能再请求强制执行。因而,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权利,纵然使其责任财产本能增加却没有增加,债权人甲也不能再代债务人乙之位行使其权利。原因在于,此时债务人乙的责任财产的多寡已经与甲没有关系了,甲如执意代位行使乙对次债务人丙的权利,即属于对于债务人(乙)事务的不法干涉。由此可以说,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成为不完全债权,这时该债权的效力即变得不完全,其效力缺失的部分不仅包括债权的执行力,而且包括债权的部分对外效力,债权人代位权便在其列。 反之,如果承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则甲对于乙的债权虽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但仍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请求丙向甲清偿其对于乙的到期债务。根据法释〔1999〕19号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里实际上是借助于合同法上的抵销制度,使债权人代位权发挥了简易的金钱债权回收功能;而且这种抵销是一种特殊的抵销,它无须由当事人主张抵销权,即当然地发生抵销的效果。这样,其结果就是债权人甲的债权虽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但仍然可以作为主动债权发生抵销的效果,这与通常的法理,即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相矛盾,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因而,应当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可以再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因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如果债务人予以确认,则可以因此使该不完全债权转化成为完全债权(债权的执行力复活),虽然该债权所附的担保权并不能当然地随之复活。债权的执行力复活的同时,其对外效力也一同复活。此时,该债权既然恢复为完全债权,自然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以图1为例,如果债务人乙确认了其对于甲的债务,且乙除对于丙的1万元债权外,别无其他财产,加之乙怠于行使其债权,该债权行将超过诉讼时效,则甲仍然可以代位行使乙对于丙的权利。 二、一部请求与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在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场合,相关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如果中断则又如何中断?这些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和探讨。以图2为例,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拥有1万元债权,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拥有2万元债权。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前段,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样,甲行使代位权时便只能向丙主张1万元,对于乙对丙的2万元债权而言,属于“一部请求”。以下具体分析。 代位权诉讼中,涉及到两项债权,即甲对乙的1万元债权和乙对丙的2万元债权。甲提起代位权诉讼,本身就属于对自己债权的主张,应当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列,因而,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另外,甲代位乙向次债务人丙主张乙的债权,既为法律所允许,对于乙对丙的债权而言,也就属于一种权利行使行为,也应当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而,原则上说,在代位权诉讼场合,所涉及到的两项债权的诉讼时效都可以发生中断的效果。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涉及到“一部请求”,相应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如何中断? 设例分析,债务人的债权额超过债权人的债权额,债权人所可代位行使的以其债权额为限(一部请求),对于超过的部分,是否亦因代位权诉讼的提起而一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就时效中断的理论基础而言,学说上有“权利行使说”和“权利确定说”的争论,前者系自实体法的立场出发理解时效制度,后者则是自诉讼法的立场理解时效制度。就代位权诉讼中的一部请求,自实体法而言,属于仅就债权中的一部分主张权利;自诉讼法而言,一部请求已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诉讼物),因而,时效的中断宜认为仅就一部债权发生,并不当然及于剩余部分。惟在债权不可分割的场合,其诉讼请求系针对债权整体提出,始发生使整个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当然,还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参照图3,其中甲对乙的债权为1万元,乙对丙的债权仅为8千元。甲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也只能向丙请求8千元。这时,就乙对丙的债权而言,整个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且丙如果清偿其债务的话,乙对丙的债权也就归于消灭,不成问题。问题是甲对于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如何中断?笔者认为,尽管这时甲通过代位权诉讼最终可能只是使自己获得8千元,对于1万元债权而言只是实现了其中的一部分,但与一部请求尚有不同。其间的差别在于,这时甲并非对于自己1万元的债权部分主张,而是基于1万元的整体提起代位权诉讼,因而,其诉讼时效应当就其债权整体中断,不宜认为仅就债权的一部分(8千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以上就是法律我们为您整理关于代位权的诉讼时效的问题,希望对您今后遇到这类问题会有所帮助。综上所诉,我们认为在处理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案件时要清楚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对我们处理民事案件的时候有较大的影响,当事人要重视这一问题。如果您还想了解的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来获得解答。 ... ·还没有文章 ·委托代理合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委托代理合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合同法》中对委托代理合同法律规定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 ·承兑汇票是什么? 承兑汇票是什么意思???????我国的汇票主要分为了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而不管是哪一种汇票,此时都需要进行及时的承兑,这样才能实现汇票的价值。那么您知道承兑汇票是什么意思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承兑汇票是什么意思...... ·被告如何答辩? 答辩即被告人针对原告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答复和辩解。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人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进行回答...... ·如何写借条范文,注意事项有哪些? 如何写借条范文,注意事项有哪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普通民众之间的经济交流越来越频繁。借款作为一种简单易操作的资金补充方式更是随处可见,而借款的凭证往往就只有借条一种,这就说明在维权过程中当事人很可能只有一种证据,因此“如何写借条范文”就...... ·杭州市看守所律师会见、会见手续时间、取保候审 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详细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云溪路(仁和段)36号。杭州市看守所会见时间:上午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全天会见,中午不休息。杭州刑事律师提供刑事会见、取保候审,若有需要,可以电话、微信联系:18868876507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 ·石红旗律师又代理成功撤销一起某县建设局行政处理决定 2002年7月,何平英向台江县建设局申请办理其位于台江县商贸城朝电信局方向出入口处旁边土地上拟修建房屋的规划两证,台江县建设局同意其修建三层,砖混结构房屋。何平英得到规划两证后与唐先奎联合出资修建该房屋。房屋修建完成后,唐先奎于2003年5月11日与刘......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 南京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熟悉各类离婚案件处理,对离婚财产调查和分割、一方转移隐匿财产伪造债务的处理、子女抚养权抚养费争议、婚外情及家庭暴力取证与赔偿、遗产继承等经验。南京离婚律师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南京律师收费标准 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南京市请一名律师大概需要花多少钱?年最新的律师刑事案件收费标准?年南京离婚诉讼律师收费标准?年最新的律师债务合同案件收费标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律师费的支付标准...... ·网络侵权责任怎么确定 网络侵权责任怎么确定生活中要是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受害人往往都会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要是在网络上发生侵权事件的话,可能追究责任就比较麻烦,那么此时的网络侵权责任是什么呢?接下来,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网络侵权责任是什么...... ·如何进行借款合同诉讼 如何进行借款合同诉讼一、如何进行借款合同诉讼(一)诉前准备首先,要确认债务人提出的履行异议已经解决,避免在法庭上面临债务人的有关抗辩。其次,要确认债务人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否则即使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也无法执行。同时,应在律师的协助下,...... ·继承法第一继承人有哪些 第一继承人也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按照法定方式继承死者遗产的时候,才需要严格区分第一继承人与第二继承人。继承法规定有第一继承人的,第二继承人是不能继承遗产的。那么继承法第一继承人都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继承法第一继承...... 相关法律问答: ·我该怎么才能拿回钱?,我有一个朋友欠我钱 ·朱律师你好,我在一家公司做管理,由于本部门订单不足停上生产, ·从中国边境城市去缅甸边境城市可不可以不用护照 去 ·公司要求个人赔偿 ·喝酒被人诬陷强*罪 ·父亲驾驶一辆中型货车撞倒一个53岁农村妇女,抢救10天后死亡,半个对月了,对方一直不予回应 ·私营合股企业四个股东管理制度 ·想咨询一下,金华九级伤残能赔多少钱 ·结婚三天,老公就开始打我,都打了一多了,一天一打,两天一打,逼的我都不知道咋办了,所以想离婚 ·你好,许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帮别人搞装修,是小老板叫我们去干 ·商住两用房可否落户口?,温我馨提示:请详细描述问题 ·如拘留,会不会进入档案? |
推荐律师
·我该怎么才能拿回钱?,我有一个朋友欠我钱 热门城市 ·蚌埠律师 |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