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说明
人民法院需要对
商标采取
保全、强制过户或其他需要
商标局协助
执行的事项时,应向
商标局送达《协助
执行通知书》。
二、办理方式
1、法院
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
商标局办理
2、人民法院将有关书件邮寄至
商标局
三、法律书件的准备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请求
商标局对
商标采取
保全、强制过户或其他需要
商标局协助
执行事项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
执行通知书
(2)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
(3)法院办案人员的介绍信。
(4)办案人员的证件。
2、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
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被
执行人的名称、
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申请号、协助
执行的期限以及协助
执行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
商标、变更
商标注册事项、注销注册
商标和办理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办理许可
合同备案等。
(四)注意事项
1、被
执行人名义应与我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应在《协助
执行通知书》或其它法律文书上予以说明;
2、
商标应为有效的注册
商标或
商标申请;
3、没有法院已经在先对涉案
商标作出了拍卖、变卖等处置,或因被
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通知我局涉案
商标已列入破产财产;
4、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查封的
商标可以请求轮候查封登记,对已经设定质权的
商标可以请我局协助查封;
5、如果需要对
商标继续采取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
保全期限届满前向
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
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
商标的财产
保全。
6、协助
执行手续齐备,
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