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说明
注册
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
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
商标的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
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
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
商标局的
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
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
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
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
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
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
商标的决定书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
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
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
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
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
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规费的缴纳
每一件注册
商标撤销申请的规费是1000元。
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
商标局从该
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
商标的决定书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
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
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商标局收到
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
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
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
商标的决定书。
如果是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
商标局则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
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该
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
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
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
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
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关情况。
4、被申请撤销的
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撤销申请日至少已满3年。
5、当事人对
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