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
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当事人对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二OO一年七月一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解释,是基于当事人提出的撤销请求审查决定和复审决定都是依照修改前的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的,根据修改前的
专利未能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修改前的
专利法没有赋予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诉讼的权利。因此,修改后的
专利法施行后,当事人依据修改后的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对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提
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人民
法院当然不受理。
但是,当事人依据修改后的
专利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对撤销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的诉讼,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二OO一年七月一日以后的请求得不到司法救助,依据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二OO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自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任何人对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二OO一年七月一日以前已经受理撤销请求、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
专利权,可以提出宣告该
专利无效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