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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应当自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的期限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九例,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的期限为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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