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约定
管辖地如何确定?
在民事诉讼的案件中首先要考虑的的是
管辖权的问题。所谓的
管辖权是指由哪一人民
法院对原告提起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因此,民事诉讼约定
管辖地的确定对民事案件具体在哪一个人民
法院来解决争议或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民事诉讼约定
管辖地如何确定
一、新旧民诉法的区别:
1、增加了可以“约定
管辖”的当事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2、将“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修改成“
合同的当事人”
3、增加了“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
法院管辖”
二、约定
管辖的主体
根据上述区别可以看出,新的民诉法将“约定
管辖”的当事人由原来的
合同双方当事人,扩大到“
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1、“
合同当事人”指依法签订
合同并在
合同条件下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行使约定的权利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团体。
合同当事人常见是双方,但也有三方以至于多方。
合同担保人(保证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均可以成为
合同当事人。可见,新民诉法扩大了可以约定
管辖的主体,这也是符合实践需要的作法。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又称“有体物”.),如金钱,物资;无形财产(又称“无体物”.),如债权,
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也可以为:积极财产,如金钱,物资及各种财产权利;消极财产,如债务。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财产有房屋、土地、车辆、船舶、
著作权、
商标权、
专利权、金钱等等。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因这些财产权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
管辖法院。
三、约定
管辖适用范围和限制
1、适用范围:新民诉法将原民诉法中“5类”固定的约定
管辖法院,扩大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
法院,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法院成为列举
管辖法院。依据新的民诉法,如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票据支付地等等
法院均可以成为约定
管辖的
法院。
2、限制:约定
管辖时,不能违反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以及约定的地点不能与争议无任何实际联系。
(1)级别
管辖:
级别
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
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
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
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专属
管辖:
专属
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
法院管辖,其它
法院无权
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
管辖。与其他法定
管辖相比,专属
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国内专属
管辖的范围如下:
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法院管辖。
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
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
法院管辖。
⒊因继承
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
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
管辖。
涉外专属
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
法院专属
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合同纠纷。
例如:在海口居住的甲乙签订一份车辆转让
合同(价值18万元),丙作为担保人,住五指山市。根据新的民诉法规定,
合同当事人甲、乙、丙可以书面约定选择甲、乙、丙住所地
法院、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一级
法院管辖,但
合同上不能约定海口中院或海南省高院
管辖。反之,就违反了“级别
管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让人们的工作和活动的范围逐渐扩大,跨省、跨国等行为非常普遍。因此,公民在跨省、跨国行为中产生的民事行为也具有跨地域性,为节约诉讼成本,民事诉讼约定
管辖地的问题便成为人们在跨地民事行为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结合上文,国家对
管辖地的确定便有了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