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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一、查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有问题要咨询?民事诉讼审查程序是怎样的1、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查明顺序为: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有诉讼参与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自然人出庭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庭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商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将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取代,故法人或其他组织届时出庭的,只需提交该营业执照即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其为代表人的证明。 3.诉讼代理人出庭的,除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庭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于上述第(4)项,最权威的证明材料是社保证明,其次是劳动合同,实务中应注意审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 4、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问题,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服务于基层当地的,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跨行政区域执业,其代理时应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证明材料,通常以户籍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为准。 5、书记员应逐一核实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6、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书记员在核对其身份后,应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7、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书记员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则告知其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二、宣布法庭纪律 1、为确保开庭审理的有序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需遵守的法庭纪律如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6)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信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7)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不得拨叫、接听电话; (8)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9)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2、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制止、训诫;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信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1、 审判长应按照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顺序,分别核对各方诉讼参与人出庭人员的身份。如书记员已核对过诉讼参与人身份的,审判长只需简单核对即可,可以宣读名单的方式进行。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依次核对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联系方式、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依居民身份证确定;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证明为准。如居民身份证确定的当事人姓名与其常用名、曾用名等不一致,且与讼争案件有关联的,还应核对其常用名、曾用名等。 3、 自然人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应规范、具体表述。比如,对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职业应表述为“系××(字号)业主”;没有起字号的,应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不宜表述为“个体户”。再如,“经商”应表述当事人在××公司的具体职务或股东身份、“老师”应表述为教师、“农民”应表述为务农。 4、对于自然人的住所,居住城市的,应核对其所在的省、市、街(或道、路、巷)号码,有小区或大厦的,还应核对具体的幢、单元和房号;居住农村的,则核对省、县、镇、村等。自然人的住所地一般应与其户籍所在地一致,户籍所在地与诉讼时居住地不一致的,应一并核对。 5、 当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的,在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后,应核对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地,以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两者关系应用规范正式的书面称呼,不宜用昵称。 6、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核对其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无登记注册材料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仍以登记注册文本确定的名称、住所地为准,但在法庭调查阶段应查清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7、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在诉前或诉中有变更的,应对变更前后的名称一并核对;住所地有变更且诉讼时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对变更前后的住所地一并核对。 8、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核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注意:当事人如为解散清算企业法人,则只核对清算组负责人,不必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如为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则核对破产管理人,不必核对其法定代表人。 9、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可以在庭审及裁判文书中使用简称。但须注意以下四点: (1)当事人或者案件中涉及到的法人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且多次提及的,可以使用简称。简称一般不超过六个字。 (2)简称应当清楚、得当、规范,准确反映当事人的字号或行业,同时,避免使用引起歧义的简称。有起字号的,用“字号+组织形式”的方式简称;没有起字号的,用“行业+组织形式”的方式简称。如“北京市大地贸易有限公司”,可简称“大地公司”,不宜简称“贸易公司”;“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可简称“建筑公司”,不宜简称“北京公司”;又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可以简称“建行北京分行”。 (3)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可以使用约定俗成的简称。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简称“北京市工商局”。 (4)简称应当前后一致,并避免出现全称与简称、原告与被告、甲方与乙方、供方与需方等称呼混用现象。 10、当事人为个人合伙组织的,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核对时同自然人。 11、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核对时同自然人;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核对时同其他组织,并对该字号经营者的身份进行核对,核对时同自然人。 12、多数人诉讼,推举出诉讼代表人的,应核对每位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核对时同自然人。 13、关于核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1)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核对其姓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及职务。 (2)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核对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核对其与当事人的关系,两者关系应用规范正式的书面称呼,不宜用昵称。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还应核对其具体由何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托代为诉讼的,应核对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不必核对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及住址等信息。 (4)核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的同时,还应核对其具体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还是一般授权代理。 (5)多名委托代理人的核对顺序:近亲属代理的排在律师等其他代理人之前;当事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排在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或律师等其他代理人之前;均为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的排在一般授权之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为委托代理人的,律师排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之前。 (6)对未出庭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也应一并核对。 14、核对身份后,审判长应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审判长应宣布确认出庭的诉讼参与人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文章中说道,在正式开庭之前要查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和宣布法庭纪律和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等情况。民事诉讼审查程序应该就是包括这些内容了吧,在开庭之前,法院有权对他们的个人身份信息做以调查,做这些调查就是为了准备充分,为接下来的开庭打好基础。我们就给您总结到这了。 ... ·还没有文章 ·工作不满二年年休假计算方法 随着个人权益的觉醒与不断发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这种情况:我工作不满二年年休假怎么算呢,年休假我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等问题。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我们给您搜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以供您查阅。一、年休假的计算方法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新...... ·个人与企业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注意的地方 房屋租赁合同是现在租赁合同中比较常见的合同,但是在租赁过程中您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内容有详细的了解过吗?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注意事项知道多少了?下面我们通过个人与企业房屋租赁合同来讲解签订租赁房屋过程中的一些注意的地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期房交房之前是否可以转让 针对期房,只能进行预售。而现实中有些购房者在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后,又不想要房了。可是,如果不买的话,是要承担违约金的。那么,购买的期房交房之前是否可以转让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一、期房交房之前是否可以转让从法律角...... ·民事诉讼法开庭方式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开庭方式有哪些民事诉讼法开庭方式有哪些?(一)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其中,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或补充。以民事诉讼为例:根据《民事诉讼法......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发表财产保全异议书 异议人:王XX,女,汉族,出生于1980年1月12日,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沙桥路XX号XX幢7楼14号,身份证号码5130211980011XX,联系电话:158818XXX因蒋XX诉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于2013年12月11日下发(2014)大竹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 ·武汉程某涉嫌制造毒品罪 律师成功改变罪名为非法持有 武汉程某涉嫌制造毒品罪律师成功改变罪名为非法持有 案情简介: 家住武昌区的李某某携带外形类似冰毒的晶体若干,来找吸毒人员柯某某,称自己带来的是冰毒,并请柯某某品尝。......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提供刑事辩护、刑事诉讼等法律服务,包括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争取缓刑、假释、从轻判决等辩护。★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合同法律师 南京合同法律师拥有合同案件办案经验,针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合同纠纷等问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解决买卖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法律事务,为涉及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提供刑事辩护。★南京合同法律师谈合同签订注意细节...... ·民事诉讼需要多少钱 民事诉讼需要多少钱一、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二、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 ·破产清算借贷科目包括哪些? 破产清算借贷科目包括哪些?一、破产清算借贷科目包括哪些?根据破产财务清算期间会计核算的内容和特点,一般企业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1、资产类科目(1)抵押财产。主要核算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作为某项债务的抵押物的财产。其明细科目应设:固定资产(房屋...... ·刑事拘留和羁押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刑事拘留和羁押的区别主要是什么?一、刑事拘留和羁押的区别主要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中,对拘留和羁押作了如下区别:“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 相关法律问答: ·离婚孩子抚养,你好,你好,我离婚两年,有个儿子,当时离婚是协 ·我孩子生下来的时候还不到龄,没有出生证,又没有结婚证,这样可以给孩子上户吗上户吗 ·和网约车公司购车并签署挂靠合同,应注意哪些事 ·房东不退还租房压金怎么办? ·租房时房内的壁挂炉损坏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支付? ·你好,我想问一下现在三胎到底罚款多少钱 ·商业征用山地,租用别人的山地 ·集体所有制土地 房屋拆迁赔偿 ·律师好,我今天下午坐出租车的时候把手机丢了,等我发现的时候我 ·经媒人介绍结婚的,婚前媒婆她家里人都隐瞒有七八年糖尿病病史, ·试用期以想辞但公司要扣半个月工资我该怎么 ·本人于2020年7月28日下午18点左右与苏州xx物业管理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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