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涉外民事诉讼
管辖有什么原则? 一、如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
管辖
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
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
管辖。
因
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原告可在与争议有一定的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选择
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
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
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
(1)因
合同纠纷对中国境外的被告提
起诉讼,如果
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2)因侵权纠纷对在中国境外的被告提
起诉讼,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上述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不动产纠纷,即使不动产在国外,只要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原告即可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2、涉外
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
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
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这条规定是协议
管辖:
(1)涉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2)涉外侵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协议
管辖不得违反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3、应诉
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
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
管辖权的法院。这条规定是应诉
管辖,又称为默示
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告即使向无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但该案的被告未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并前来应诉进行实质性答辩的,视为其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
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
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外国法院对这类纠纷无
管辖权。这一规定符合
合同纠纷由履行地法院
管辖的国际惯例。
二、涉外民事诉讼
管辖的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
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
管辖的几种情形。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发生诉讼的当事人一方不是中国公民,就会涉及到涉外民事诉讼,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凡是该诉讼和我们国家的法院所在地有实际联系的,我国地法院都对该案件具有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