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
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王小姐与其所在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合法有效,若要违反服务期规定提前解除
合同,须依法按协议约定支付
违约金。王小姐在公司工作2年,所赔偿公司
违约金的数额应不超过6千元,即1万元
违约金分摊到5年的服务期,每年为2千元,由于王小姐还有3年服务期没有履行,所以应该支付不超过6000元的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