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或者对
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
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复审的期限—— 对
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或者得对
专利局撤销或者得维持
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发明
专利的申请人、发明
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
专利权的请求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期限—— 发明
专利的申请人、发明
专利权人或者得撤销发明
专利权的请求人对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对宣告发明
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
专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期限—— 对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
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
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专利权人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期限——
专利权人对
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当事人对
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期限—— 当事人对
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向人民法院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