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
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
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对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
执行,属于交付动产的
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时,具体的
执行方法如下:
第一,当事人当面交付。如果标的物为被
执行人占有,可以由
执行员传唤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及处所,由被
执行人当面将
执行标的物交付于债权人。当面交付时,应当由法院制作
执行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当面交付的地点可以是在法院,也可以是在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
第二,由
执行员转交,即由被
执行人将
执行标的物交付
执行员,再由
执行员转交债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转交时应当由债权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出具收条,交将收条附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
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交付原物。原物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者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
执行被
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2.由第三人占有
执行标的物时
当有关单位持有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
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当有关公民持有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
执行。”但持有人持有的标的物已合法取得所有权的,则不得依本规定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