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
离婚一般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而要是
起诉离婚的话,则就要先确定具体的
管辖法院了。这就比较复杂,那到底当事人
起诉离婚的该怎样确定法院
管辖呢?详细内容,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
起诉离婚该怎样确定法院
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未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
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关于军人
离婚诉讼的
管辖问题。如果非军人对军人提起
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如果
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案件,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如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
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受诉的人民法院有权
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二、涉外
离婚如何确定法院
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
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
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
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
管辖权:
(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三)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
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
管辖权。
(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对于
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进一步解释;“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
离婚案件,
离婚以及因
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之前,需要先确定法院
管辖,若法院不对,没有
管辖权的话那么肯定是不会受理
离婚案件的。但具体该如何确定
离婚诉讼的
管辖法院,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处理。通常情况下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
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