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
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
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
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
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作了限定,定金不能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若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罚则
所谓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
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
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1)、定金
合同是实践
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
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
合同必须有效。如果主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
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
合同,即主
合同无效定金
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
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
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
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