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
基金不托管协议 私募
基金是否必须托管?
私募
基金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
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
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
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
基金托管业务与
基金综合托管业务(
基金服务业务)的区别:
(一)准入条件方面的区别
所谓
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是指券商围绕
证券经纪业务延伸提供的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综合性的服务,虽然此类服务也属于一种“托管”业务,但并非是《
证券投资
基金法》规定的
基金托管业务。
券商开展
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符合《
证券投资
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取得证监会许可取得的
基金托管资格后,才能对外开展
基金托管业务。而开展
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对净资产、是否设立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等方面都没有硬性要求,最为明显的许可准入门槛即为
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法律关系方面的区别
在
基金托管业务范围内的投资者与管理人及托管人之间是信托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在不选择托管的情况下,私募
基金可以委托资产保管机构代为安全保管
基金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和资产保管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三)
基金业协会为规范
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发展出台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实践中存在混淆
基金托管业务与
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情况,2016年11月15日
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首次全面梳理了私募
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在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基础上新增了
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和附属服务业务,明确定义了各类业务边界。
虽然私募
基金是不对外公开的
基金,但是它的管理上也是有相关规定的。通过上文的详细内容,我们了解到私募
基金不托管协议是不符合规定的。在这里提醒一下广大的投资者,所有收益和风险都是成正比的,所有在选择投资项目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