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是否可以提起
管辖权异议?一、
执行程序阶段可以提出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
执行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
管辖权的主张。
管辖权异议可以在诉讼阶段提出,也可以在
执行程序的阶段阶段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
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
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申请
执行人和被
执行人;(二)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
执行法院的
管辖权,包括地域
管辖和级别
管辖;(三)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收到
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只要符合上述的条件,你的朋友就可以在
执行阶段提出
管辖权异议。
二、关于
执行管辖权以及有关的内容。
关于
执行管辖,修改后的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与旧民诉法原207条关于
执行管辖的规定相比,增加了“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的内容。
协议
管辖,又称合意
管辖或者约定
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
管辖法院。本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
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
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
管辖的案件,只限于
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
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
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合同签订地是指
合同双方在书面
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
以上就是针对
执行程序是否可以提起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问题进行的详细阐述,希望对您日常生活中处理该类疑难问题会有所帮助。
执行程序一般是由是我国经法院联合有关的行政部门一起进行联合强制
执行的行为。一般包含公安、检察院及其他行政部门。向法院提起
管辖权异议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如果您还想了解的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来获得解答。